近日,我市出台了新一轮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对现行就业再就业政策进行延伸和调整,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审批期限将延长到2008年年底。也就是说,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在2008年前进行审批后,仍可享受三年的政策优惠。同时,政策的执行范围扩大到了城镇大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今天的新闻听点请听《新一轮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惠及更多人》,由新闻台记者杨晓燕采写。
(出《新闻听点》栏目曲)
据了解,我市第一轮《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是于2002年下发的,并规定有关减免税费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4月12号,我市新一轮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出台。据劳动保障局企管科韦双城科长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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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体现在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执行政策期限的延伸,另外一个延伸就是公益岗位安排就业困难的人员,满三年的养老保险补贴可以继续享受一年。”
原来的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这次进一步扩大了政策扶持的覆盖面,5大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新政策同时还把高校毕业持《毕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也纳入了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再就业“新政策”首次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韦科长说,这里所说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岗位、工作时间、收入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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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50%,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可以享受一次性的鉴证补贴。”
为鼓励更多的企业使用下岗失业人员,新的政策规定,除商贸型、服务型企业和公益性岗位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失业、夫妻双失业和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50%。累计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
在小额贷款方面,新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自主创业加大了扶持力度,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同时,把这一小额担保贷款扩大到了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对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已经领到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女工刘亚萍高兴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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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资金,想做个体经营这方面,但始终没做,这样就很好了,如果能提供贷款有这个启动资金,肯定后边就好办多了,对我们非常有帮助的。”
这次再就业“新政”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作了规定,要求对到城镇单位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由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村劳动者失业后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据市劳动保障局刘延荣局长介绍,这次出台的政策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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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这18条政策,哪一个单位负责来执行这次都比较明确的,比如贷款的问题落实不下去,你人民银行来负责,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完成不了,劳动部门负责,还有一些公益岗位拿出来30到40来照顾下岗失业人员的,你工商局负责,这次市委市政府要求的很全面。作为我们劳动保障部门有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知道,把这些优惠政策落实到弱势群体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