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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作证 “猪倌”被判承担猪饲料款
2006-8-27 18:49:11 来源:新闻频率

    近日,徐州市九里区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判令被告徐某给付原告陈某饲料款5000元。
    徐某是家庭养猪户,陈某给其供应饲料,一开始,陈某还让徐某打收条,但双方熟悉后,陈某再没有让徐某打过收条,而是自己做了一份送饲料清单,也没有让徐某签字认可,经双方多次送货结帐,清单上载明还欠款七千多元。后来陈某数次找徐某要款,徐某以种种借口不还,陈某在别人的指点下,请丁某作为现场证人,在催款过程中对徐某妻子作了录音,在录音中徐某妻子承认欠款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买卖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其饲料欠款,并提供送饲料清单,庭审中被告对此清单不予认可,据原告徐某在索款过程中录音,被告妻子承认欠款5000多元,且有证人在场,故对原告的主张,部分予以支持,遂做出上述判决。

    【彭飞、王娟-九里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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