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顾永军、杨晓燕报道:
我市近日出台了针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从本月起,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政策规定:各单位应从2006年9月份为其使用的全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07年6月前参保的,使用农民工人数占全部职工比例大于70%的,从参保至2009年6月期间,缴费费率下浮40%;使用农民工人数占全部职工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缴费费率下浮30%。机关、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缴费费率按最低的基准费率即0.5%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农民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另据报道:
我市日前出台文件,明确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保覆盖范围以及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
文件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和有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蔡金学新闻台记者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