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家长要求学校赔偿。近日,九里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吴某1997年在徐州市某技工学校学习期间,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诊治1周后,吴某正常参加学校的学习和考试。1999年9月,他到常州某技术学院继续学习,次年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学院为吴某办理了退学手续并退还相关费用,吴某以后多次发病住院治疗。吴某数次到二所学校索赔未果,便将徐州某技工学校和常州某技工学校作为第一、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为委托与被委托办学关系,两被告对原告患精神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第一被告学习期间已出现精神异常,第一被告未及时通知原告家人有可能造成原告病情的加重;第二被告未对原告身体及精神状况进行全面了解而录取入学。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应对原告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彭飞、九里区法院:糜州阳 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