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音机前的各位听众朋友,您好!我是晓兰,欢迎收听今天的节目。
2006年4月14号晚上8:19分,王场派出所接到110指令,说市区堤北附近的一家烧烤城内发生一起聚众斗殴事件,民警立即出警。王场派出所刑警中队长於永志在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
(出录音)王场派出所刑警中队长 於永志
“到现场见到碎酒瓶比较多,在碎酒瓶之间有大量的血迹,伤者的名字不详,当时只知道伤者伤情比较重,已经口吐白沫,有生命危险。(有几个人受伤),有两个人,接着民警把两伤者送到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止)
伤势较重者郭某,颅骨开裂被送进了手术室,伤势较轻的金某,向警方叙述了双方发生争执的大概情况。
当晚,金某、盛某他们正在吃饭,和旁边一桌吃饭的人发生了争执,于是对方以及他们叫来的朋友,大概有五到七人,手持刀具、酒瓶、板凳,大打出手。
由于案情重大,警方成立了4.14专案组,专案民警连夜对烧烤城周围的目击证人进行了走访,同时排查了案发时间段曾经过往的出租车司机,发放协查通报6000余份,寻找目击证人。通过初步调查,警方基本确定了5名作案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和案发前后的行动踪迹。
(出录音)王场派出所刑警中队长 於永志
“群众反映5名犯罪嫌疑人,其中有一名体貌特征比较明显,一是个子高,二是胖,穿一个黑色衣服,黑色衣服上面带点红头,体貌特征比较明显,我们就在全市范围内查这名体貌特征的人。”(止)
然而协查通报发出几天后,仍然没有任何有价值的线索。
专案组民警根据已经掌握的所有线索,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辖区进行了地毯式排查。案发第七天,金山桥开发区的一个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一个类似协查通报上描述的犯罪嫌疑人,于是专案组立即进行户籍核对,但是这个和嫌疑人很相似的男子只有十五岁,从年龄上来看不太相符,会是这个十五岁的少年吗?警方不愿放过任何有可能的线索,围绕这个少年展开了详细的调查。
民警走访得知:该少年虽然年龄小,但长相显得老成,看去有二十几岁的样子,而且经常和一帮十几、二十几的男孩子吃吃喝喝,打架闹事也是常有的,从4.14发案以后,这个少年一直没有回家,也没有和家人联系,家人一直也在打听寻找孩子的下落,但没有报警。
种种迹象表明,该少年有犯罪的嫌疑。专案组一方面加大了侦察力度,另一方面做其家人的工作,协助警方的调查。4月20号,犯罪嫌疑人盛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出录音)王场派出所刑警中队长 於永志
“第一次见到这名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我也认为他在二十岁左右,看的比较老成,第一眼看上去就在20岁左右,和我们刚开始走访的差不多,但实际年龄是15岁。
采访:犯罪嫌疑人 盛某
当时你们几个人, 是5个,王某……”(止)
随着盛某的自首,警方掌握了其余4名犯罪嫌疑人的动向,4月24号,通过警方的不懈努力,其余四名犯罪嫌疑人也全部到公安机关自首。
可是,几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受害人的叙述有较大的出入。
(出录音)王场派出所刑警中队长 於永志
受害人反映是对方带来的砍刀并把他们砍伤的。
采访:犯罪嫌疑人 盛某
有几把刀?就一把。 你们拿刀吗? 没有,就抢了一把。
那么致人重伤的砍刀,到底是哪一方带到现场的呢?警方在走访一名出租车司机时发现了一条重要的证据。
(出录音)王场派出所刑警中队长 於永志
经过回访以后,他们(出租车司机)提供一个情况,5名犯罪嫌疑人作案以后,乘出租车逃离现场以后,在出租车上讲到一个问题,说他们这场架打的很值,为什么呢,打完架以后用徐州话讲,还赚了一把刀。从他们的说反映一个疑点,我们就怀疑刀具有可能是所谓的受害人一方带的刀具。
看来受害人一定是出于某种原因,在最初报警时,隐瞒了实情,作了虚假陈述。可就在警方决定再对受害人询问时,从医院传来了不幸的消息,受重伤的郭某经抢救无效于4月26号凌晨死亡。警方对另一名受轻伤的受害人金某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他说出了实情。原来在郭某与对方厮打时,金某打电话让朋友张某带家伙到现场来助威,张某带上那把七孔砍刀赶到了烧烤城,在打斗中,砍刀被对方夺走,结果这把刀竟害得自己哥们儿一死一伤。
随着受害人一方的同伙张某的到案,4.14寻衅滋事案得以全部查清,双方打架的真正原因竟是简单得不能再简单。
【音乐】
案发当晚,死者郭某和对方无意中对视了一眼,对方立即瞪眼回敬道:看什么,有什么好看的?郭某见对方如此嚣张就来了气,和对方争吵起来,进而发展到互相厮打,郭某这边有人打电话召唤其他哥们到现场来增援,对方一见这阵势,在周围人的劝说下就起身结完帐,打车走了。坐在出租车上,犯罪嫌疑人盛某说:我们在堤北这一块还没有受过这样的气,今天这事不能就这么了了,咱们得回去,不回去和对方说道说道,别人不得说咱这一帮人太脓包了,以后我们几个人在人前哪还有什么面子?就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又叫了几个朋友返回到烧烤城,双方剑拔弩张,一场斗殴就这样上演了,结果是一死一伤。
在本案中,受害人一方将致人死伤的刀具带入现场,那么对实施伤害的一方的处罚会因此而减轻吗?我们今天特别邀请了徐州圆点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律师窦金刚,来听一听他的说法。
律师看法:
(出录音)
“如果这把刀具是受害人那一方先来伤害嫌疑人,嫌疑人又拿了刀伤害了受害人这一方,那么,可以存在一种约定的从轻情节;这个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抢救几天无效死亡,本案的嫌疑人应该是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不是一种故意杀人犯罪。”(止)
说完这个案件,给人一种感觉就是哭笑不得,这两帮子年轻人可以说是典型的不知天高地厚、不知死活的家伙,既可恨又让人心痛。不知道听众朋友们是不是有同感,在咱们周围,不管是骑自行车不小心发生碰撞了,还是因为一点小事产生磨擦什么的,总有一些人不能冷静、妥善的处理,而是互相争吵,甚至发生厮打,最后问题是越闹越大、越闹越僵,相关部门处理起来还会增加难度。如果在今后的生活中,遇到这样的事情,不论你是有理方还是无理方,咱都能本着有事情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那么,哪里会有架吵呢,那些打架斗殴的一幕幕与和谐社会不协调的场景也就不会重演了。好,今天晓兰就说这些,下次节目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