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晓雷、通讯员王建红郑炜报道:
睢宁农民余某从种子公司购买可以种上百亩的“优质”棉种,原本期待大获丰收,谁知90%竟是劣质种苗。事后,余某找到种子公司理论,但是种子公司拒绝赔付。余某一纸诉状将种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睢宁县人民法院昨天成功调解这起因种植劣质种苗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2006年3月,余某与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制种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制种管理、种子回收验收方法、种子质量标准以及付款的时间均作了约定。为履行合同,余某承包耕地并按要求播种、管理。在棉花生长过程中,种子公司也派技术人员进行指导,但同年7月,种子公司的技术人员在对棉花进行质量监控过程中,发现杂株率过高,达不到制种的质量要求,口头通知余某所种植的棉花不能作为棉种收购。在法庭上,被告种子公司提出反诉,认为余某种子混杂,要求赔偿其损失3万元。双方当事人对该种子的质量是否属于劣质争执不下。
最后法院依法调解,案件以种子公司赔偿8万元了结。
(王建红 郑炜:睢宁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