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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养路费征收时间调整
2007-2-9 19:54:30 来源:新闻频率
 
    记者从市公路管理处获悉,我市养路费的征收时间有了较大调整。从本月开始,养路费缴费期限调整为当月10日前缴纳,在此期限内车主缴纳养路费将不收取滞纳金。

    介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省交通厅本着方便车主的原则,首先统一缴费时间,并于2月10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车辆养路费按月缴纳,也可以预缴,缴费义务人缴纳当月养路费由原来的每月1日前改为每月10日前,每月10日以后缴纳的除足额追缴外,还要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标准为: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车辆,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逾期每日按养路费本金的1%收取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3个月以上的除收取滞纳金外,另处以养路费本金30%-50%的罚款,连续拖、欠、漏、逃超过6个月以上的除收取滞纳金外还将被处以50%-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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