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当天,因摄像机出现故障,整个婚礼录像只有3分钟,新郎韩某一怒之下将承担婚礼摄像的影楼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沛县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这件精神损害赔偿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影楼主动赔偿新郎韩某“精神损害费” 4800元。这也是我市第一例因婚姻录像录制出现问题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5日,韩某与一家影楼约定提供婚礼现场录像服务。婚礼后,韩某取碟片时才被告知结婚录像未能成功拍摄,整个录像过程只有3分钟,且没有一秒钟婚姻典礼镜头。
韩某认为,婚礼录像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告违约未能成功录制,给自己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李晓雷,王帅、张辉:沛县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