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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确定
2006-9-12 11:33:10 来源:新闻频率
蔡金学新闻台记者杨晓燕报道: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我市日前出台文件明确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保覆盖范围以及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
    据介绍,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和有财政差额拨款或财政经费包干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要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应当参保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各类协会、研究会、民办非营利性学校等组织。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为本单位编制外使用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参加工伤保险。
    属于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文件还规定,财政全额拨款但未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暂不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费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原渠道由财政解。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蔡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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