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1号)记者从劳动部门还了解到,为充分保护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我市近日又相应出台了针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
政策规定: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可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劳动保障部门不会以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为由限制其参加工伤保险。
各单位应从2006年9月份为其使用的全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07年6月前参保的,使用农民工人数占全部职工比例大于70%的,从参保至2009年6月期间,缴费费率下浮40%;使用农民工人数占全部职工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缴费费率在下浮30%。机关、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缴费费率按最低的基准费率即0.5%执行。
用人单位未在2007年7月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或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力手段强制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从2006年9月起补缴工伤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费率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费率的基础上上浮50%,补缴至参保当月之后按正常费率缴费。
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农民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农民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本人可以到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进行监察,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参保;用人单位逾期仍未为其参保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力手段强制其参保。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蔡金学)(新闻台记者 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