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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从10月1号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06-10-2 17:50:47 来源:新闻频率
蔡金学和新闻台记者杨晓燕报道:
    从10月1号开始,我市调整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市区的最低工资由原来的每月550元调整620元,铜山县、新沂市、丰县、沛县由原来每月480元调整为520元,邳州市、睢宁县由原来每月400元也调整到520元。
    据市劳动保障局局长王延荣介绍:最低工资标准不等同于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企业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替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不能不加区别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更不能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压低或减少劳动者工资收入:
   【出录音】
   “企业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政府批准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指导线,经与职工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各类职工的工资标准。(录音止)”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王延荣还强调:企业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替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不能不加区别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更不能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由,压低或减少劳动者工资收入。而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政府批准发布的年度工资增长指导线,经与职工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各类职工的工资标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中,加班工资等一些项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出录音】
   “主要有: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费用支出的津贴补贴;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这些补偿特殊劳动的收入不计入最低工资。(录音止)”
    王延荣局长还介绍说,还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报酬,不得低于省政府批准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生育、节育、年休、工伤、职业病、直系亲属死亡等原因按国家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时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市政府要求各类用人单位按规定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用人单位要将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每一个劳动者。同时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作为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监察工作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额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蔡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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