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学 肖婷婷和新闻台记者杨晓燕报道:
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更加有效地发挥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作用,近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对我市2003年出台的《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进行了调整与完善。
据介绍,新出台的办法较老办法最大的区别,门诊特定项目患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结算后,所有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95%;尿毒症患者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0元,器官移植患者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0元,癌症患者最高补助限额为6000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调整了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病种由原来的13种扩大到34种。新办法规定:门诊慢性病患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规定结算后,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符合门诊慢性病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再补助:
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合并计算最高补助限额:一类门诊慢性病为5000元,二类门诊慢性病为4000元;三类门诊慢性病为2500元;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患者,在以上单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按同时患上述另一最高补助限额病种的补助额之40%进行再补助。
补助比例:在职职工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8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退休人员补助90%。实行刷卡实时补助
对不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补助的公务员发生的其他门诊(购药)医疗费用,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的部分,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节余情况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元,最高补助比例为50%;补助金额于次年3月底前划入个人账户。
公务员在享受医疗补助后,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不含起付标准)仍超过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部分,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节余情况给予适当的再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当年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如有结余,结余资金于次年3月底前划入公务员个人账户。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此外,国家公务员每两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蔡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