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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2006年度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开始年检
2006-12-12 21:22:03 来源:新闻频率
蔡金学新闻台记者杨晓燕报道:
    记者昨天(11号)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江苏省劳动市场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在全市开展2006年度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年检工作。
    据了解,这次年检的主要内容有,各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是否在显著的位置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照;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劳动力市场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工种;及省、市劳动力市场监督电话。是否建立基础工作台账,收费管理制度是否适合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机构持资格证人员变动情况等。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年审不合格:在规定的年审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供年审资料的;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经营地址、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的;擅自转让、转借、转包《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受到投诉查实的。此外,在规定的年检期限内,不参加年检的机构不予换发《职业介绍许可证》。
    经年度审查合格的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年检记载,并在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上粘贴由劳动保障厅统一制作的贴花,《职业介绍许可证》有效期满的,由市劳动保障局按权限登陆省劳动保障网《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登记编号系统》提取省统一编号,重新制发《职业介绍许可证》。
    对年检审验不合格的机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限期期满复审合格的,予以办理同意其继续开展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活动的有关手续。限期期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职业介绍(劳务)服务资格,收回有关证书。对严重违反《条例》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机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对于严重违反《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发现有欺诈行为并教育不改的持证人员,收回其资格证。对违规北取缔的机构有关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批准其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其有关证件一律予以收回。
    此外,将对从事职业中介和劳务服务的工作人员掌握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今年来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按省厅统一的大纲组织实施,考核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书上予以年检记载,证书到期的核发新证。      
咨询电话:0516-85805775
   (蔡金学  徐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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