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学和新闻台记者杨晓燕报道:
为切实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权益,保障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日前,我市出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盈利组织(包括在外省、市注册,在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可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纳。
工伤缴费应以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农民工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农民工以本人第一个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
农民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在哪个单位发生工伤,应当由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参保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参保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同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一次性支付待遇:(1)原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年、女55周岁,最长为20年。(2)原应按月享受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3)原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可以到所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检察部门举报。用人单位逾期仍未其参保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力手段强制用人单位参保。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费率上浮50%。
(徐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蔡金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