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金学和新闻广播记者杨晓燕报道
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及《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在充分借鉴外地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近日出台《关于徐州市破产企业领取安置补偿费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意见》规定:破产企业领取安置补偿费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我市养老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以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为标准,按年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待遇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破产企业领取安置补偿费的人员连续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个人按我市养老保险当期月人均缴费基数,以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为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待遇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破产企业领取安置补偿费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费由个人承担,享受我市规定的相应待遇。
按照《意见》要求,在通知下发前已领取安置补偿费的破产企业人员,应当于通知下发起3个月内办理缴费参保手续;本通知下发后破产的企业,其领取安置补偿费的人员,应当在企业破产终结3个月内办理缴费参保手续。
《蔡金学 徐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