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广播记者李晓雷、通讯员刘娅琳报道:
市中级法院法官昨天就一起城镇居民到农村购房引起的纠纷案对记者表示:法院不支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房。
(出录音 Lyq—63 0418李晓雷)
“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上诉请求,百姓应该引起注意的就是城镇居民向农村居民购买房子,这种买卖合同的达成是无效的,是违反国家强制性政策规定的。”(止)
曹某是九里区某厂职工,其妻孙某为农业户口。2004年12月30日,孙某私自将农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以4.8万元卖给了具有城镇退休老师袁某。2005年8月份,丈夫曹某发现老房子被卖后,表示反对。协商不成,丈夫曹某以农村房屋买卖违反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为由,将其妻孙某和买房者诉至九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九里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确认该房屋的买卖无效,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袁某将所争讼的房屋返还给曹某、曹某返还袁某购房款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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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是城镇居民,购买的是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从表面看,买卖合同没有违反《合同法》订立的一般规则,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民房屋的问题,国务院已经有明确的决定。199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有松最近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